本报讯(记者蔡洪坡)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填补了我省民营经济领域专项立法空白,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据统计,截至上半年,全省民营经济主体总量889.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7.9%。前三季度,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近2.27万亿元,占GDP比重达63.8%,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需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支持和保障措施,精准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共9章70条,重点针对公平竞争、融资促进、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
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在于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必招项目和政府采购实行“双盲”评审,明确禁止5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和10种公共资源交易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开展竞争。
资金是否充足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创新,《条例》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直接融资;建立常态化“政银企”交流对接机制,推动企业更多更便捷地获取资金支持。
企业融入重点产业发展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路径。《条例》明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引导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重点特色产业集群,鼓励通过数字化转型和品牌建设提升竞争力,加强对外贸易服务和产业用地支持,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在我省产业发展中明确方向、找准定位,实现企业与产业双向促进。
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条例》明确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和人才激励措施,建立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形成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切实激发和释放技术创新内生动力。
保障权益就是保护生产力,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强调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增加企业破产、纠纷化解、涉外风险应对等服务供给,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多措并举回应群众呼声、优化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