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广告提示语乱象清理整治工作,并对广告中提示性用语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总局工作部署,规范全省广告市场秩序,防范“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萝卜坑式引证”等广告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就正确使用广告中提示性用语,向全省经营主体发布如下合规提示:
一、严禁“误导性大小字”
广告中使用主宣传语辅以小字备注的,应保障消费者能通过主广告语直接获取核心信息,小字仅限用于补充信息或解释限制条件,小字备注需清楚、准确、明白,不得使用“误导性大小字”欺骗误导消费者。
1.小字备注不得对主广告语核心内容进行否定、推翻或实质性修正。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以小字备注对产品性能、功能等进行明显限缩或不符合常理的解释。
(2)宣称的具体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用途等与产品、服务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以“小字”标注所宣称内容仅为企业愿景等。
(3)其他与主广告语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的情形。
2.在核心信息表述一致的前提下,可通过小字备注补充技术参数、促销优惠条件、活动规则、统计范围、有效期限等具体说明或限制性信息。小字备注需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完整准确。凡涉及限制消费者权益、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条件,需明确完整说明,例如促销活动的截止日期、赠品的品种和数量、获得优惠的附加条件等。
(2)标注清晰可辨。字体、色彩、展示形式需清晰,保障普通消费者在正常浏览条件下易于辨识,不能以字体过小、颜色过浅、闪现过快、压低音量等方式弱化、隐藏限制性条件、不利信息、风险提示、优惠前置条件、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
(3)位置合理关联。小字备注需与相关主宣传语相对应,位置恰当、比例合理、色彩对比显著,确保普通消费者正常浏览、收听即可清晰识别。
二、完整、显著标注法定提示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行业广告,须规范标注法定提示语。AI生成式广告,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广告中利用AI生成并使用他人形象;以AI虚构的人物形象为产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须对AI内容作出提示。
三、谨慎使用“第一”“首创”“领先”
在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最佳”“领先”等用语宣传产品、服务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地域等需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界定一致。具体需注意:
1.相关行业、领域界定只限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明确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自行定义的范围,不能作为界定统计行业、领域的依据。
2.不得通过刻意定制、扭曲或者选择性引用数据、报告、调研结果等手段,人为制造“销量第一”“满意度最高”“行业领先”等“萝卜坑冠军”。包括: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划定特定领域;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义的基础上,附加限定词限缩范围。
四、规范引证与广告主自证内容
广告中引用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的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需注明该第三方机构的完整名称及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检验检测数据等的复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方法、测试环境、样本条件等)。不能歪曲、夸大所依据的调研报告、统计资料,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的实验为依据进行自证宣传的,可根据广告发布需要决定是否标注来源于本企业。自证内容所依据的数据、实验报告等如存在时间、地域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需一并清晰注明。
全省各行业广告主、各类媒体、广告设计制作机构、互联网平台、市场调研机构等所有广告活动参与主体,要对照该《提示》进行认真自查,对违规广告立即整改,同时加强广告发布前审核工作,切实规范使用提示性用语,主动摒弃“文字游戏”式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我省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