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 冀云  
2026-02-28 15: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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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一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燃气安全隐患案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垣东路(天桂北街-太行大街)排水工程施工范围内,未对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燃气安全隐患案

  秦皇岛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燃气充装设备存在电气防爆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分局查处某公司违规收纳垃圾案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违规收纳生活垃圾1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0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分局对其作出罚款925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分包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山河玺院(一区)工程中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个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作出罚款2184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苏某作出罚款152.88元的行政处罚。

  五、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气站违规储存燃气案

  沙河市某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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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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